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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十二章 又来了个继承纠纷案 (第2/2页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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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有关人员,在遇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时,不得参与案件的审理;已经参与的要退出该案诉讼程序的制度。

法官认为当事人的理由并不成立,于是继续开庭。

这是一个医疗纠纷案子。前几天,李永恒接受的是医院方的委托,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。

李永恒没成想,张梓凝也接受了对方的委托。像这种情况,当事人不知道,代理人也不知道;在这种情况下签定的代理合同,双方的代理关系都成立了。

法庭开庭的时候,大家才知道对方的律师是谁。在这种情况下,无法判别应该谁解除代理、谁继续代理,法院也没有这个义务做这种判断。

代理人和证人都不适用回避制度,当然就不会影响任何一方的代理关系。

李永恒知道张梓凝不提出上述的问题,她却让当事人提出这个问题,纯属是想恶心他一下。

李永恒并不在意这些。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都按照程序顺利进行之后,双方发表了代理意见。

一直到双方当事人做最后陈述,接下来法庭也进行了调解程序。由于双方当事人都不同意调解,法庭决定择日宣判。

案件审理得比较迅速,没有任何拖泥带水,所以时间用得很短,程序很快走完,法庭调解又没有占用任何时间,所以这次开庭时间很短。

李永恒回到律师事务所的时候,却又有人等在他的办公室门口。

李永恒问明了案情。

这是一个因为房屋拆迁引起的纠纷案。这个案件中的房屋拆迁发生在十年之前,当事人之间签订了协议,对房屋的处理进行了约定。

房屋是他父母留下的。他父母一共有三个子女:一个女儿和两个发生纠纷的儿子;他是长子,他感觉很吃亏,便要起诉。

双方已经按照双方约定的协议执行了。但是由于遇到了房屋拆迁的情况,现在房屋拆迁使房屋的价值发生了巨大的变化。

协议订立的时候,这房子的价值也就是几千块钱;现在房子一下子变成了上百万,当事人对这个协议反悔了,原因就是当时不了解房子会拆迁、会升值到这个程度。

按照当时的协议,当事人才得到了两千多块钱,房屋就给了他的弟弟。

“这个协议的确是有一些问题。但是,这个问题对你来说也不算吃亏。这个协议并不是一个完善的协议。协议上应当有你的妹妹一方。你妹妹有法定继承的权利;你们这个协议却没有把她列入其中,就这么处理了应当由三个人共同继承的财产。到现在,你妹妹是什么意见?”

李永恒为当事人分析案情,他感觉有他妹妹参加的话,这个诉讼倒不是不可以打。

现在他妹妹的态度非常重要。

“我妹妹当初就没有任何意见,现在就更不要说了。我曾经找过她,她觉得当初就已经放弃了。现在虽然房子值钱了,她也不想提起过去的事情。本来那个房子,已经给她哥哥了,她就不想在找后账了。”

当事人说出他妹妹的态度。

李永恒感觉这个官司不能打;如果非要提起诉讼的话,败诉几乎是板上钉钉的事情。

“如果是这样的话,你这个官司就尽量不要起诉了。你起诉的话,也是败诉。”

李永恒直截了当地告诉当事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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